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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常見的精障者就業服務之安置模式可分為下列幾種:(勞委會職訓局,2003)

壹、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
庇護性就業是指精障者目前的症狀與工作能力,尚未達到可以獨自工作或需要有人持續在旁指導及支持下才能工作的就業模式。一般是由就業服務員帶領個案於機構內或庇護性工場從事工作,或以代工之就業模式進行訓練。主要訓練個案的體力、責任感、穩定度、工作行為及工作態度等。因為庇護性工場是個封閉性的環境,且限於工場設備及人力等問題,因此其生產內容常會限於某單一類別,對案主的學習刺激、經驗轉移應用能力不足。常見的庇護性工場則包含有:工廠、商場、農場、工作坊、工作室等訓練與經營方式。
就業服務員從事庇護性就業服務之職責,包括:針對經評估不適至一般就業市場工作之學員、在庇護工廠(商店)內處理代工接洽或陪同外出集體工作。從事學員能力評估、技能訓練、個別輔導、團體輔導、家庭訪問等。而每名庇護性就業服務員與個案比例建議為1:4~8,以便能對個案作最好之庇護性就業服務。

貳、支持性就業(supported employment)
支持性就業是指就業服務員透過有計劃而持續性的支持計劃,安排並協助症狀與工作能力穩定之精障者能在社區中就業,在一般職場與人共事,領取合理的薪資。就業服務員須於精障者就業期間,持續提供個案工作評估、問題解決,能力強化與支持等就業服務,並協助個案與雇主間維持良性之互動。而支持性就業通常是一種先安置再訓練的模式,有就業服務員在個案就業過程中提供各項服務,如督導或訓練個案工作技能、工作態度與就業相關技能等,使精障者能獨自完成工作。
就業服務員從事支持性就業服務之職責,包括:接案、辦理個案職業輔導評量、訂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計劃、目標,外出陪同案主面談、適應工作、持續輔導、追蹤個案等。而每名支持性就業服務員與個案比例建議為1:3~6,以便能維持對個案提供支持性就業的品質

叁、 一般性就業(open employment)
一般性就業是指已具備一般性就業能力,包括:症狀穩定、工作技能與人際互動佳、交通與飲食能自理等之精障者,能與一般人在相同的工作場所獨立工作,同工同酬且不需就服員特別的協助與支持的就業模式,憑實力躋身就業市場。一般性就業又稱為一般性就業,目前就業市場上大部分工作皆屬與此一類型。
就業服務員從事一般性(競爭性)就業服務之職責,包括:提供個案有關媒合、轉介、及輔導等服務,以協助個案能更快適應工作並穩定就業;建立求才求職資料庫、進行一般性就業晤談、初步評估、協助生涯規劃及就業中之諮詢輔導技追蹤等,不屬於庇護性就業服務員與支持性就業服務員之業務皆屬之。而每名一般性就業服務員每月至少服務個案至少須達10人以上,且每年至少服務50人以上之個案。